中国植物病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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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植物病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缩写:CSPP。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植物病理学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本团体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植物病理学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植物病理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植物病理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植物病理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邮编:1001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 围绕我国植物病理学科,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有关业务活动,提高会员技术和业务水平;
  (二) 加强与国际、国内及地区间的有关学会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 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开展各项业务合作和交流;积极普及和交流植物病理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植物病理学报》及有关植物病理学的书刊;
  (五) 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进行科技咨询,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等;
  (六)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发现并推荐人才,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本团体全称加上“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22年12月30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